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税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待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烈士遗嘱(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精神,在正常调整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依据相关规定,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按照普通烈士遗嘱抚恤金标准的50%发放。新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期执行。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2万提高到每人每年2.5万元,新标准从2013年夏秋季征兵开始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要认真做好2013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的补发工作。对2013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待对象,其2013年10月至12月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一类发给。
五、2013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4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县财政安排。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