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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意见

2013-06-16     来源:

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处室: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就业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他们在市场中的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北京市民政局、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在我市城镇退役士兵中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统一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落实有关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北京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退役士兵的生源组织等工作。

    北京教育考试院所属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以及协调考试、鉴定机构等工作。

    二、教育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就业安置政策,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简称退役士兵)。退伍回乡的农村退役士兵也可以参加有关教育培训,但只享受教育、培训、考试、鉴定的有关政策。

    三、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技术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技术教育(以下简称自考应用技术教育)是高等学历教育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一种教育模式,也是我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考应用技术教育实行登记入学,学习年限为3年。学习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理论学习阶段,重点学习理论知识,参加市自考办组织的考试;第二阶段为职业技能培训阶段,重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学生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

    为使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与学习时间相衔接,同时帮助自愿参加学习的退役士兵做好接受高等教育前的准备,先期安排半年左右的预科学习,重点补习高中文化知识。

    2.成人高考考前辅导

    对自愿参加成人高考的退役士兵,开展有组织的考前辅导。辅导时间半年左右,重点进行成人高考考前文化知识补习,统一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

    3.职业资格培训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培训就业政策,对将要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退役士兵,组织就业前的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半年至一年,重点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专业理论和创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经鉴定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自主择业和自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四、教育、培训经费

    1.参加自考应用技术专业学习的退役士兵,预科学习和学习年限内的学费、考试(鉴定)费自理,其中学费给予适当优惠。

    2.参加成人高考考前辅导和职业资格培训的退役士兵,辅导费、培训费、报名考试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自理,其中辅导费、培训费给予适当优惠。

    五、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

    1.参加学习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自谋职业安置政策,其人事档案关系、组织关系等,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上可转入区、县民政局或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指定的人才(职介)机构进行管理。

    2.参加学习的退役士兵,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退役士兵在学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区、县民政局或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指定的人才(职介)机构可为其提供社会保险代理服务。

    六、就业政策

    对参加教育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工作,个人依据自谋职业的原则自主就业或自主创业。有关人才(职介)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开展就业咨询、就业指导、供需双向选择等就业服务。

    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是我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开展教育拥军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进行宣传,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关于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培训实施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关于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

教育培训实施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意见》,现就在退役士兵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业务组织分工

    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落实有关招生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的有关政策。各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招生宣传和集体报名工作。

    北京教育考试院所属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负责落实院校、培训机构和师资,并负责教学组织管理,协调考试和鉴定机构等工作。

    二、教育培训内容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技术教育

    退役士兵参加自考应用技术教育专业学习,按招生简章规定时间到本人所在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名、交费,参加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组织的预科学习。每年寒假后预科班开学,主要补习数学、英语和一至两门公共基础课。7月组织学员办理入学注册手续,9月进入助学院校学习,学习年限三年,其中理论课程两学年、职业技能培训一学年,通过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的考试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考核,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

    开设专业及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

    ①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②市场营销:推销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③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员(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④文秘:秘书(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⑤烹饪与餐饮管理:中式烹调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⑥网络技术应用: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⑦汽车应用技术:汽车修理工(中级)或汽车检测工(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和课程介绍详见《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技术类专业招生宣传资料》)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由就读助学院校建立学籍档案,并进行管理。学习结束前,由有关部门提供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咨询,组织与用人单位的交流、洽谈活动,为学员顺利进入就业市场提供服务。

    2. 全国成人高考考前辅导

    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考前辅导学习,按招生简章规定时间到本人所在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名、交费,参加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组织的成人高考辅导班学习,学习结束后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

    课程内容:

    ①高中起点专科:语文、数学、英语

    ②高中起点本科:语文、数学、英语、文(理)科综合

    3. 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招生简章规定时间到本人所在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名、交费,参加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可选报以下职业技能培训:

    ①秘书

    ②物业管理员

    ③电子商务师

    ④推销员

    鉴定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和业余两种

    四、学习费用

    1. 报名、学习、培训、考试、鉴定、教材、食宿等费用自理。

    2. 参加自考应用技术专业预科补习阶段和规定学习年限内学习的学费、培训费按收费标准优惠10%。

    3. 参加成人高考辅导班学习的辅导费和职业技能学习的培训费按收费标准优惠10%。

    4. 报名费、学费在报名时由接待学员报名的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代收。

    5. 区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于开学两周前将学员名册和学费交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