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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2012-10-07     来源: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略
    二、略
    三、从今年起,建立义务兵优待金标准随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水平科学调整机制。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新标准从2010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
    四、略
    五、2010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1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义务兵优待金由区县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