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1 来源:
1、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3年入伍新兵为每人每年2.65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年初出台上年度优待金标准。
2、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批准入伍的区县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4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4.8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3、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共发放或支付资金37000元。其中,第一年津贴6000元,第二年津贴7200元,离队时发放退役费、下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344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退役金9000元。
4、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5、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以下政策:
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初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到指定的市属中职学校接受培训;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考指定的市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退役士兵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各相关院校、培训机构的就业指导部门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力争使毕业退役士兵能够及时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