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7 来源:
俄罗斯确立了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义务兵的服役期由24个月改为18个月,在舰艇和海岸保障部队服役的期限由36个月改为24个月,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
苏联解体前,1990年苏共28大确定分阶段实行军事改革,并把“在普遍义务兵役与签订合同自愿服役相结合基础上补充的多民族正规军原则”确定为苏联武装力量建设原则之一。此后,苏联国防部公布了《军事改革构想》(草案)。该构想确定,苏联“将继续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基础上的定期服役与军士和士兵志愿服役相结合的混合补充原则”,“职业军人的数量应逐步增加。初级指挥职务和决定部(分)队战斗力的职务也可由职业军人担任。”1991年5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命令,计划在1991~1994年间在海军进行“根据自愿原则,按合同服役”的改革试点,水兵和军士服役满6个月后,可签合同自愿服役,服役期为2年半。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续进行苏联时期未完成的兵役制度改革试点。1992年10月俄议会通过的《国防法》确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中军人的编配按照合同自愿进行,以及根据紧急原则征召俄罗斯公民服兵役。”同年11月,俄政府颁布了《关于俄罗斯的兵员补充逐步由义务制转向合同制的决议》,规定自1993年起,分阶段实行兵役制度改革。1993年2月,俄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了《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确立了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混合兵役制将分三步实施: 1992~1993年的第一阶段已招募合同制军人10万名, 占全军所需士兵和士官总数的10%。在1994~1995年的第二阶段中,合同制军人达到30%;到2000年的第三阶段,合同制军人与义务兵役制军人将各占武装力量总数的50%。根据《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 的规定,俄军从1993年起将义务兵的服役期由24个月改为18个月,在舰艇和海岸保障部队服役的期限由36个月改为24个月。受过高等教育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到1995年初,已有30多万名合同制军人补入俄军。在兵役制度改革中,俄军不仅面向社会招募合同制军人,而且规定所有现役军人都要签订服役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