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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17     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谋
 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25日 京劳社就发[2003]33号)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提出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2年冬季及以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免费存档工作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承担。
  二、享受个人免费存档服务的退役士兵需符合以下条件:
  1、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官和义务兵;
  2、退役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3、在首次安置中,申请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已经用人单位招用、纳入失业人员管理或档案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转出后,再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享受个人免费存档服务。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个人免费存档需持以下材料:
  1、各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
  2、复员士官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伍义务兵的《退伍证》;
  3、户口簿(或影印件);
  4、个人档案。
  四、200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期间均应免收存档费,直至其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将档案转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3167920、63167922(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

          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2]34号 2002年12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本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
  (三)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
  (四)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五)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2002年12月初开始,至2003年1月底结束;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丰台区的接待转运站和市军供站要做好接待转运和饮食供应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检疫,防止食物中毒,并认真做好医疗保障工作。驻京各部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交运输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计划的协调以及指挥调度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落到实处。
 

 

  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提高对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认识,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服从组织安排。对个人或家庭困难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工作外,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力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各区县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保证按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的规定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培训条件,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及住房有困难的,要给予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处罚。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3年0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02月25日 (地方法规)